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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2015-01-14

一、 缴存对象:
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 缴存的比例:
企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8—12%,具体的缴存比例,由各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 提取和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四、 委托本单位缴存:
1、 录用职工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 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3、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中心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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