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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2015-01-14

一、 参保对象:
1、 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
2
、 非农户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3
、 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13.5%,其中基数的2%由参保单位按一定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11.5%由参保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 。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 参保人员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应连续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
2
、 中断参保的人员再次参保时,属统筹地区非农户籍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缴费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统筹地区非农户籍以外的人员(不含个体人员)可以在再次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 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视作缴费年限),由参保单位或个体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后,可连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委托本公司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及基数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所以委托本公司代办养老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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