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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2015-01-14

一、参保对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中方职工。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
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其费率划分为三档,分别按企业职工上一年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缴。

三、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工致残的职工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负责或者非本人主要负责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保险待遇
1、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3、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企业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在企业应付工资中列支;
4、 工伤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5、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辅助器具的,经定点医院提出意见,企业和社保机构同意,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6、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分别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
7、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的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职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8、 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五、委托本公司办理工伤保险
由于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及基数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所以委托本公司代办养老保险的,工伤保险必须同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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