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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2015-01-14

一、 参保对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
1、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2、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费用:
1、 生育津贴;
2、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和分娩并发症发生的费用;
3、 计划生育手术费;
4、 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后,由用人单位及时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并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病假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生育保险费用。

四、委托本单位办理生育保险:
请参考养老保险办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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