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1、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 外地企业驻杭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 委托人事(劳动)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 4、 非正规就业组织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5、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6、 新参保的非财政补助企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缴费基数: 1、 企业缴费:用人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 个人缴费: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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